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祁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阊江路,南至新兴中路,西至中心北路,北至祁山路);
(十一)华杨园区厂区范围。
二、除上述区域外,以下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已建成区:东至五里牌交管大队含龙门坦工业园区及火车站范围,南至原朝阳厂宿舍区,西至鲲鹏紫荆公馆小区,北至阊源供水公司。
每年除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及时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带头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祁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