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
二、取消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住院补贴
不再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次住院补贴最高300元,每年最多不超过5次(1500元)”的政策。
三、实行新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规范逐级转诊转院起付标准计算方法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如下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院 级别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及 第三次以上住院 |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
三级医院 | 1000元 | 800元 | 800元 | 600元 | 600元 | 400元 |
二级医院 | 600元 | 400元 | 400元 | 300元 | 300元 | 200元 |
一级医院 | 300元 | 200元 | 200元 | 100元 | 100元 | 100元 |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如下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院级别 | 成年居民 | 学生、少年儿童 |
三级医院 | 1000元 | 400元 |
二级医院 | 600元 | 200元 |
一级医院 | 300元 | 100元 |
上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标准。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仍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3.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逐级转诊转院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后,并在规定期限(15日内)转院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计算一次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计算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加强对盲目流向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现象的导控,适当提高转市外就医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自付后,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1.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所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2.自行要求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3.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自行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
4.参保人员经转往市外下一级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水平,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指针,合理控制转诊转院率。并加强对住院病人的管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类、以护理为主要服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祁门县医保中心宣